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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03-02 20:05:18 UTC
行人在紅燈時穿越了馬路,但是有走在斑馬線上,走到一半時,有台機車因為行人闖紅燈,導致他煞車不及,自己摔車,當下行人有去關心機車人士,還叫了警察與救護車,當下筆錄做完後,事後的機車修理費與醫藥費行人全部負責,當天也陪機車人士去醫院做完所有檢查,醫生說一切沒問題才送機車人士回家,但是沒寫和解書,因為行人認為他已經負責所有了事情,也沒有寫和解書必要,但是機車人士過了差不多兩個月打電話給行人說「之前的自摔之後,腳到現在還沒好,然後有去幾間小家醫院,說軟骨受傷,快好的方式需要打針,整個療程需約3-6萬!意思感覺要行人負責」!
行人知道行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,因此沒必要負全責責,而且是事後兩個月才要這筆醫藥費,請問行人有責任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