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照現有鑑定報告看
已經寫明雙方都有違規
這種狀態下 很高比例不會是一方全賠
再者
對方有責任致你有損失
當然也可以要求賠償
以上 因為時間不多些打這樣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1.我是在省道直行靠右停車(車速20KM)行經無號誌T字路口,事故現場後車輪距T字路口9.4公尺,前輪椅進入我家騎樓前端
->老實說 你這樣說 我只能用想像的
->我想問的是 你是要回家? 是要開進車庫? 還是路邊停車? 或者 "插進"騎樓??
2.對方是單行道又轉入省道與我車擦撞向右邊跌倒(擦撞到我的右側後輪後面板金)對方左手背破皮-沒流血
->對方的單行道行駛方向是否有違規?
3.員警抵達時對方表示不必去醫院,機車自行處理(僅右邊後照鏡破掉)
->這雖然蠻重要的 但是 是否有證據? 書面或錄音甚至警察作證?
4.一個月後對方家人來電說我沒有慰問他們,問我要怎麼處哩,我表示等待鑑定報告,雙方講得很不愉快
->腳勤 ~"~ 就是要錢吧
->不然你可以連續一星期 去看看他 看他是想你去看他 還是想要錢 = ="
->不過 這部分你的處理應該算不錯 等鑑定是正確的
鑑定報告:
1.我行駛省道直行車,對方是6米單線街道右轉,我已過6米T字路口,後輪距離9.4公尺
2.對方違反交通管理條例第45條9款及61條3款
->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(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)
->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,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:
-> 第 9 款、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。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。車道數相同時,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。
->第 61 條 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:
-> 第 3 款 三、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。
3.我方違反交通管理條例第93條1項2款及61條3款
->第 9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
->處罰條例 第 93 條 並無 第 2 款
->61條 同上
-->針對鑑定報告部分
-->45條第9款 是針對幹到與支道的規則 這部分沒有問題
-->第 61 條 第 3 款 這就有點莫名其妙
-->第 93 條 如上述 沒有第2款
-->結論 如果你的鑑定報告書確實如你所寫 那應該是有問題的
想請問我應該做怎樣的處理:
1.是否要先將鑑定資料送交裁決單位
->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)
->第 403 條 下列事件,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調解:
-> 第 7 款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。
-->交通事件 鑑定報告出來後 繼續的話 大概就是進入調解程序
-->調解不成 才會進入訴訟
-->針對這部分 我建議你不需要太積極 如果對方急 就讓對方去聲請調解
2.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會成立嗎?會成立的話大概是怎樣的判決?
->當然是有可能成立 但是也不是就代表一定成立
->是說即使成立 也不會判抓去關 不用太擔心 不知道你擔心的點是?
3.我的責任歸屬大概到哪?我需要賠償對方嗎?我能夠索賠我的板金費用嗎?
->責任歸屬 如果調解不成 最後上法院 就是看法官認為的雙方責任比例
->依照責任比例 判定各方應負擔的責任
->不過 責任有分民事跟刑事
->刑事 就如上面寫的 不需要太擔心
->民事 就是賠償部分
->我以簡單的例子來說 假設法官認為 你的責任是3成 對方7成
->那麼 你的損失金額 對方要賠償你7成(實際還需要先計算車輛折舊) 而3成你必須自負
->對方跟你請求的金額 法院認定之後 你需要賠償3成 對方需自負7成
->就是這樣
-->最後 我想說
-->當然我沒有看到實際的現場圖
-->但是依照你的描述
-->鑑定報告是認為這是轉彎車與直行車的問題
-->不過我的看法是 這也許應該朝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方向爭執
-->因為據你所言 你的車以經靠路邊 離轉彎口以經有近10公尺距離
-->所以 無論他是支道轉彎車未讓幹道直行車 或者 你以經要停車 他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
-->對你應該都是有利
-->是說 我對你的鑑定報告 覺得很疑惑
-->應該很有問題 你要注意 有問題要即時反應
-->有時候這種階段 覺得差不多差不多 一但到了訴訟程序 可能就是輸贏關鍵 ...
-->以上